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等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组织编制《新疆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反馈至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
电子邮箱:QQ邮箱1509209040@qq.com。
联系人:杨继臣 电话:2645505 传真2664203
附件:1.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法律依据
2.新疆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修改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2023年12月6日
附件1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法律依据.docx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