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效用状态:
目录名称: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疆气象局 发布日期:
公文种类: 文  号:新气规发(202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2023年第七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6月7日出台的《新疆气象局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2023年12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23),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新疆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全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并授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灾防中心)承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各地(州、市)气象局负责本地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质量考核工作,灾防中心做好质量考核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考核结果抽查工作。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质量考核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三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要求

第五条  灾防中心负责组建区局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专家库。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三)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开展质量考核工作,一般不少于三人,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考核组,考核组长应由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对考核结论负责。

第七条 考核组及考核组成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考核程序;

(二)对在考核期间获得的被考核检测机构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三)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机构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考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  质量考核形式分为三种:

(一)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

(二)社会实名举报检查考核。

(三)不定期抽查考核。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三种:

(一)资料核查。按照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考核组应去项目现场对项目资料进行核实。

(二)项目验证。采用检测机构自测,考核组现场监督或考核组独立检测两种形式。

(三)综合考核。分为资料检查和现场核查。资料检查应检查项目、档案、合同等。现场核查应核查检测机构的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等信息。

第十条 通过检测机构自测,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人员现场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应覆盖原检测报告中所有的检测项目;

(二)当检测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考核人员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要求检测人员测试;

(三)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在考核记录上签字,并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后由考核组留存。

第十一条  通过考核组成员独立检测,被考核的检测机构人员应在场观察。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核组应按照检测规范或检测要求及被考核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要求完成检测;

(二)检测过程中应参考被考核机构检测报告,当可选择的检测部位或设备与检测报告记录的重合时,应选择同一部位或设备进行测试;

(三)检测结束后,考核人员应要求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考核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新疆气象局每年430日前,发布年度质量考核安排。在自治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提交考核申请表(附件1),应于每年1031日前配合灾防中心完成质量考核。

每个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项目比例为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检测项目5%,最多不超过10个项目,最少2个项目;采用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采用项目验证。

考核项目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的项目中随机抽取,兼顾各种环境、场所、类型的项目。

第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检测实施期间的有效相关技术标准;

(三)国家及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流程按照附件2进行。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方法、设备使用和检测数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或者规定;

(五)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六)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七)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八)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九)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三章  考核规则

第十六条 检测质量考核判定采用计分制。 考核组应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内容分值及扣分项》(附表3)对检测项目质量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被考核检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质量考核或拒绝接受质量考核的;

(二)无资质或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

(三)检测人员非本单位员工或在其他检测单位执业的;

(四)承接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所违法分包检测工作的;

(五)检测人员不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或严重违反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的;

(六)检测记录不真实,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七)随意判定防雷建筑物类别、雷电防护等级或判定错误的;

(八)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约定遵循的其他标准要求的;

(九)不符合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中表示要求严格的条文;

(十)测量值修正后与检测报告对应原值严重偏离的;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完成后,考核组应及时整理考核资料,并对照考核依据,对每一被考核项目逐项进行考核分析,并按以下评判标准形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见附表3),90分以上的判断为被考核项目为合格,90分以下判断为被考核项目不合格.

第十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向检测机构调取抽查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将其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留存。其间还对相关过程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对原检测时间后防雷装置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可能出现的变动情况,考核人员应向受检单位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考核组应对随机抽取的检测项目按考核标准逐个进行考核,并根据单个项目的得分情况,综合判定检测单位全年检测质量。被考核单位总体合格率=合格项目数量/抽检项目总数,大于等于90%为合格。其中合格项目为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90分的项目。考核分项“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或项目考核合格率为60%-90%时,综合考核定为一般不合格。

考核合格率低于60%、考核分项 “不合格”超过5项、不接受考核或不配合的、弄虚作假、检测中发生安全事故等定为严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应在考核资料收集或现场验证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报告并上报灾防中心。考核记录表格和其他所有考核资料应作为考核报告(附件4)依据。

灾防中心应在收到完成年度质量考核工作10个工作日内向新疆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报送,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布。灾防中心书面向检测机构反馈考核情况。

第四章 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通报项目业主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限期30日内进行整改,检测单位应及时对受检单位进行重新检测,并向受检单位重新出具检测报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灾防中心进行核查,并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灾防中心对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检测单位进行约谈。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四条 在质量考核过程中发现检测单位出具失实或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通报资质认定机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应作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信用管理、资质延续、升级、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资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