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保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规定的条件,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认证后的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未按期按要求提交报告的单位,将影响资质的使用、升级、延续和信用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提交对象
1.2024年1月1日前取得新疆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以证书所载取得时间为准;
2.在疆从事防雷检测业务的疆外防雷检测企业。
二、提交地址和内容
2024年1月1日前取得新疆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地址:https://www.qgfljg.cn)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以平台所要求的为准。
在疆从事防雷检测业务的疆外防雷检测登记企业,应如实将2023年度在疆开展业务情况、在疆机构及人员等情况(详见附件),在报送总公司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邮箱: 42296894@qq.com)。
三、有关要求
1.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上传和纸质版(含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社保交纳记录、仪器校检证书)报送工作。新疆气象局将各单位年度报告上报情况、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作为资质延续、质量考核、信用评价的依据,并予以公示。逾期未上传和报送的视为未报送。
2.新疆气象局将对各检测机构上报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各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及内容检查情况将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3.请各资质单位将年度报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份)同时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号、科技楼三楼308室)。
联系人及电话: 杨继臣 0991-2645505
赵 斐 0991-8832931
新疆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