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9433 | 效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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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经中国气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18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公布了《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于新文:气象行业管理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自2006年施行以来,在依法行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统一规划全国气象台站布局,优化部门间资源配置,有效利用气象资料,实现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3年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大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气象部门在此轮改革中全部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取消了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取消的事项中包括了《规定》中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其他条款除确有必要的,原则上未作修改。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修订的基本思路?
于新文:此次《规定》修订主要针对已取消或下放的5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了《规定》设定的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即“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和“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二是《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三是根据201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气象法》第三次修正案)的有关精神,取消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2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记者:《规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于新文:《规定》共25条,主要修改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条款。
第一,取消了“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和“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事前审批修改为事后备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
第二,取消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气象法第三次修正案进行了修订。
第三,取消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删除省局初审的内容,并修改了《规定》第十九条的表述。
第四,取消了“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按照气象法第三次修正案进行了修订。
此外对文本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一是,修改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表述,目的是强化气象资料的管理。二是,修改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表述,目的是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的条文表述保持一致。三是,根据上述修改内容,调整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罚则的表述,与修改后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要求和台站新建和迁移的备案要求保持一致。四是,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后,为加强行业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能力,将第十八条的培训工作由气象部门组织实施,改为会同行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五是,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将第六条第四款对行业部门制定本部门规划的有关内容,修改了部分表述。六是,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其他部门预报台有多种称呼(含中心、处、室等建制称谓),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涵盖气象台站之外的称呼。
记者:如何将《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于新文:《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规定》的各项规定,对气象部门依法履行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因此,各级气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规定》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并加大对行业有关部门的宣传力度。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气象干部职工和行业有关部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规定》规定的内容,并将其自觉运用于实际之中,规范气象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