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11月20日自治区建设工程防雷管理联席会议通过)
序号 | 审批范围 |
1 | 油库、气库。 |
2 | 各类火药、炸药、弹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
3 | 烟花爆竹生产和储存场所。 |
4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
5 |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注:
1、矿区、旅游景点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外,涉及需要防雷的专用建(构)筑物、设施或需要单独建设防雷装置的项目,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行政许可。
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加装、重装、改装或另行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行政许可。
3、雷电风险高是指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超出人员伤亡的损失风险容许值10-5区域或超出经济损失风险允许值10-3。
4、在国家没有统一制定雷电易发区标准前,新疆行政区域内北疆北部和西部山区暂按雷电易发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