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各地(州、市)气象局: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使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规定的条件,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关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新疆气象局于2026年4月1日-6月30日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年度报告的依据和提交对象
(一)依据规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二)提交对象
1.2026年1月1日前取得新疆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以证书所载取得时间为准;
2.在疆从事防雷检测业务的疆外防雷检测企业。
二、报告方式
(一)2026年1月1日前取得新疆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在2026年4月1日-6月30日前,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地址:https://www.qgfljg.cn)提交年度报告,系统报告内容以平台所要求的为准,过期系统将关闭。
(二)在疆从事防雷检测业务的疆外防雷检测企业,应如实将2025年度在疆开展业务情况、在疆机构及人员等情况(详见附件),在报送总公司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邮箱: 42296894@qq.com)。年度内未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应出具未开展检测业务说明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三、信息报告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联系方式、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检测项目总数、分支机构信息等。
(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单位购买社保时段等。
(三)仪器设备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检定校准有效期等。
(四)检测项目信息:包括检测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建(构)筑物数量、合同编号、完成时间、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项目情况等。各检测单位要确保年度报告检测项目数量与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获取二维码数量一致。
(五)检测工作信息:包括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未按要求和时限提交的,将影响资质的使用、升级和资质单位的信用情况。
2.新疆气象局将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各单位年度报告上报情况、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将作为资质延续、质量考核、信用评价的依据,并予以公示。逾期未上传和报送的,视为未报送。
3.疆外企业上报的年度报告情况,新疆气象局将与疆外有关省(区、市)气象局予以核验。未报送年度报告、年报内容不实的疆外企业将记入企业不良信息。
4.总公司在疆内开展检测业务且设有分支机构的资质单位,其分支机构的相应信息也要纳入年度报告内容。
5.各资质单位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材料报送工作。年度报告及社保、职称等相关材料纸质版(一份)报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号新疆气象局机关楼四楼418室。
联系人及电话: 杨继臣 0991-2645505 1357920898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