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气象局,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23)等要求,现将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考核对象和考核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授权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灾防中心)组织开展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各地(州、市)气象局负责本地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质量考核工作,灾防中心做好质量考核监管,做好考核组组建,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考核结果抽查工作。各地(州、市)气象局做好辖区考核项目的实施工作,在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机构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对象为在自治区境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机构,包括在疆从事检测业务的疆外检测机构。具体为新疆区域内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按照不低于的50%比例结合上年度质量考核等情况确定被考核单位。如收到社会实名举报检查考核或根据监管需要可对其他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考核时间:2025年6月5日—10月30日。
二、考核方式
在2024年度完成的检测项目,由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按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检考核(每个检测机构抽检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考核采取资料检查(资料检查是指按照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检查)和项目验证(目验证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要素(项目)现场复核检测)项两种方式。项目验证考核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抽检项目为2个及以下的,均采取项目验证方式考核。已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成项目抽取和考核任务分解。
现场核查结合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开展,应核查检测机构的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等信息。
三、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23)及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
(三)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新气规发〔2023〕1号);
(四)被考核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考核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方法、设备使用和检测数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或者规定;
(五)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六)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七)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八)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九)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五、考核结果应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并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和防雷安全监管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检测单位信用管理的依据;
(三)作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单位检测质量考核准备,安排专人配合考核机构开展相关考核工作具体情况联系灾防中心。跨省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要按要求上报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目前已根据各单位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2024年度检测业务项目情况抽取确定了被考核项目。如瞒报、虚报,一经发现本年度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相关情况将如实纳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作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对跨省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质量考核情况,还将通报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机构和其总公司。
(三)各地(州、市)气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做好质量考核专家选派工作,组织做好辖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统筹安排好考核工作。灾防中心做好考核技术指导。具体考核项目及地州局分工请与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对接。
(四)请各地(州、市)气象局于5月30日前,向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提出质量考核工作计划。9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及电子版资料报送灾防中心,灾防中心负责电子版考核资料汇总并新疆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报送,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联系电话: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0991-8832931
监督电话: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0991-2616973 0991-26455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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