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境内气象数据相关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气象监测设施生产和运维单位: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从即日起,气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新疆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气象重要数据,应当通过自治区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收集产生的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气象数据处理者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或当面等形式咨询自治区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由自治区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答复或告知。
未按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气象重要数据的,依据《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991-2642997
电子邮箱:287527085@qq.com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号新疆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