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9日 来源:

各地(州、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新疆已经进入多雷暴时期,由于部分建筑物、设施或场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无效或者其安全性能不达标,致使雷击事故时有发生。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疆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气象法》、《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16〕130号)等有关要求,以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防雷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对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防雷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住建、工信、生态环境、交通、水利、通信、能源、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负责所属行业内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二、强化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以下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二)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商场、体育场馆等;

    (四)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等;

    (五)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六)市政公共设施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同时要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

    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条件、程序等要求开展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部门管理职责。落实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辖区防雷检测机构业务质量、各行业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三、落实防雷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易燃易爆、危化品等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防雷安全应急预案,配备专兼结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进企业宣传防雷相关法律法规、防雷安全知识、防雷安全技能,提高企业人员防雷减灾与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要联合或主动参与各地应急管理(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易燃易爆等化工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安装防雷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切实排除雷击隐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三)应当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

    (四)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单位、个人可在新疆气象局官网上查询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和外省(区、市)检测资质单位在疆登记资料,若发现违法从事检测,以及防雷安全监管人员存有包庇、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可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991-26455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2019年3月28日


                                      

文章来源: 自治区气象局法规处   责编:李继辉

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